什么样的东西,会被领导干部当作镇宅之宝?
能想到的选择有很多,但接下来要说的这个答案,确实有些与众不同。
“我告诉女儿,爸爸一辈子没给你留下什么,这个函要作为家里的‘镇宅之宝’。”
说这话的,是一名中管干部。这封被他视作珍宝的函件,也大有来历——来自中央纪委的函询了结反馈。
这是近期中纪委发出的1800件次函询了结反馈之一。
今年5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向中管干部反馈函询了结情况的通知》,要求认真分析评估函询回复,对如实说明情况的予以采信并了结。
随后,中央纪委各纪检监察室分头向所联系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中管干部发函反馈函询了结情况。
像这位中管干部一样,很多收到来自中纪委回复的领导干部,都十分珍视——
“接到予以采信、了结的反馈,受到了鼓舞,同时也是警醒,我一定要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给我一个书面的反馈,让我放下包袱。现在,谈话函询越来越细,要求越来越高,刚开始我们还压力山大,现在觉得是加强监督的好办法,党组织一直在看着我,让我更加警醒。”
还有认真的干部,把反馈跟家人一起分享:“我在收到函询件后,专门召开了家庭会议,把函给每一个家人看。家人看后都表示要对我负责,今后要注意言行,严格要求自己。”
小伙伴们对函询这个词应该不陌生。长安街知事APP此前介绍过,2015年5月,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标准进行调整,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谈话函询”环节,要求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的线索应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通俗地说,“谈话”就是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而“函询”就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此后,谈话函询开始成为践行执纪监督“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2016年,共谈话函询14.1万件(次),2017年上半年,共谈话函询11万件次。
那么,什么是“具有一般性的线索”?中纪委曾经刊文解释过函询的适用情形:在反映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可以看出,此举目的正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这与指导纪委工作的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不谋而合。
王岐山曾多次强调过要把握运用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谈话函询,正是“咬耳扯袖”。分析那些贪腐落马的领导干部的心路历程就会发现,他们几乎都是从“小节”“小事”开始蜕化变质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白雪山就是其中之一。中纪委在对其的通报中就提到: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共有13名中管干部在通报中被指出“在组织谈话或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天津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王宏江,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四川省委原副书记、省长魏宏,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等人赫然在列。
被函询的干部如果不认真对待,甚至可被视作对抗组织审查:谈话函询问题一般都是从违反组织纪律角度认定,但是对那些经组织多次谈话函询,仍隐瞒真相,欺骗组织的恶劣行为,可考虑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来认定。
比如一个市委书记在省纪委函询后说假话,省纪委书记与其谈话后继续隐瞒真相,在省委书记与其谈话后仍欺骗组织,甚至以辞职、提前退休等方式对抗组织,那么这个干部的行为可以考虑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性质认定。
“严管就是厚爱”。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正确对待谈话函询,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有问题的,要认识到这是组织给的机会,主动交代问题、争取组织信任、及时刹车整改。没问题的,要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卸掉包袱,轻装前进,进一步增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廉洁履职的自觉性。
(来源:长安街知事)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