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长期占用小区车位,拒不交纳停车费,小区业主委员会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谢某给付车位租赁费800元及损坏的车锁500元。
谢某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曾召开会议,对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情况作出决议:小区全年租赁车位每车每年600元,每年12月1日起收取下一年车位租赁费。自2016年起,谢某一直将车辆停在该小区,但拒不缴纳车位租赁费。2017年2月,谢某将其车辆停放于他人车位,影响了他人的停车,为此,业委会工作人员在找不到其本人的情况下将其车辆上锁,并张贴了处理通知单。谢某在得知此事后私自将车锁损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的停车位属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会议对车位费的标准和用途作出了决议,对费用的来源及使用情况也做了说明。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属业主共有的场地停车,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缴纳使用费或租金,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对于业主委员会要求谢某支付车位租赁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另外,谢某擅自将车辆停放在他人车位,影响了他人停车有过错,在业委会将其车辆上锁后又车锁损坏,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予以赔偿,最后法院判处:由谢某给付小区业主委员会租赁费800元,赔偿财产损失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