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吸毒男子乔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清水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乔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乔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交付执行。
被告人乔某某在外打工时染上毒品,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但被告人戒毒期满后不久便又开始吸食毒品,且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2017年2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清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乔某某的各法定和酌定从重、从轻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乔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