娟子与阿军同系麦积区人,2004年1月,二人经人介绍认识,交往了一段时间后,互有好感,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6月,二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生活美满,2006年11月,儿子晓晓出生,更为家庭增加了不少欢乐。
本以为幸福的生活会一直这样过下去,不料病魔却突然降临到阿军身上。从2007年开始,阿军经常自言自语,也不去单位上班,对家人不理不睬,对娟子甚至经常拳脚相加。后经医院诊断,阿军患上了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每年须住院治疗两次,后来病情越来越严重。因无法与阿军共同生活,娟子于2015年带儿子晓晓在外租房居住。因感觉与阿军已无法共同生活,娟子遂将阿军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阿军离婚,儿子晓晓由自己抚养,被告阿军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娟子与阿军离婚;晓晓由娟子直接抚养,由被告阿军给付晓晓抚养费每月300元,至晓晓独立生活时止。本案宣判后,娟子与阿军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天水市麦积区法院法官樊江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本案中,被告阿军在婚后患上偏执型精神病,久治不愈,且经常对娟子拳脚相加,二人已无法共同生活。据此认定,娟子与阿军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娟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晓晓的抚养问题。因阿军患偏执型精神病,无力照顾孩子,晓晓应由原告娟子直接抚养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结合阿军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阿军承担晓晓抚养费的标准为每月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