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8日、31日,庆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通过一判一调的方式自执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经过:2016年5月24日,一辆小型轿车与客车会车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受伤,事故车辆均受损严重。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双方又因车辆已办理保险为由均怠于履行赔偿责任,使得损失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事故双方遂分别于2016年7月、11月将对方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治疗期间的住院花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的合理性以及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的承担主体提出异议,主审法官经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及对证据严格分析认定,查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以此为基,辩法析理,明确了各当事人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对其中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于法有据,在上诉后也得到维持,双方当事人对最终所判结果均表示服判息诉。
前案的稳妥解决为后案铺平了道路,后案主审法官借着前案顺利解决的“东风”,以前案查明事实为基础,通过与当事人耐心细致沟通交流,给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使得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案的调解处理,从根本上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缓解了诉讼的紧张气氛,消除了当事人间的积虑和心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为民解忧。两起纠纷调判后不久,案件的赔偿款也紧随之后得到履行。
在两案的审理中,主审法官本着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原则,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综合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审理采用该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方法,使得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了有效的保护,赢取了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力的认可,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