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属于,不属于机动车辆.第1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1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等交通工具。 常见电动车和等超标“”的最1高设计车速大都超过了每小时20公里,根据规定,无论采取何种,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1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可以认定为;最1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因此,这部分车辆不属于,而是属于机动车。
第1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1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等交通工具。
常见电动车和等超标“”的最1高设计车速大都超过了每小时20公里,根据规定,无论采取何种,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1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可以认定为;最1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因此,这部分车辆不属于,而是属于机动车。